4.1 |
發行人應緊記,根據《上市規則》第7.10段,若公眾人士對有關證券的需求可能頗大,交易所可能不會批准新申請人以配售方式上市,交易所在作出有關決定時,其中一個主要的考慮因素是該項公開招股活動的規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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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若首次公開招股活動同時包括有配售部份與認購部份,則應按下列準則釐定認購部份的股份分配最低份額:
- 初步分配招股事項所發售股份的10%;
- 當市場對認購部份的股份總需求量達到初訂份額的15倍(但不超過50倍)時,運用回補機制,以便增加股份數目至30%;
- 當市場對認購部份的股份總需求量達到初訂份額的50倍(但不超過100倍)時,運用回補機制,以便增加股份數目至40%;及
- 當市場對認購部份的股份總需求量達到初訂份額的100倍或以上時,運用回補機制,以便增加股份數目至50%。
若投資者對認購部份的需求低於初訂分配份額,則可將該等認購不足的股份轉撥予配售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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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發行人如授予整體協調人超額分配選擇權,整體協調人可自行將有關股份分配予公開認購部份及配售部份。整體協調人應將超額分配股份的額度,限於超額分配選擇權所允許的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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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發行人應在有關股份開始買賣前,以數字形式或實質描述形式披露有意申購配售部份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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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投資者可自由選擇申購配售部份或認購部份。如配售部份及認購部份的招股程序於同時結束,則投資者可一方面申購認購部份其中一個組別的股份,並同時表達有興趣申購配售部份的意向。投資者只可接受配售部份或是認購部份的股份,未獲分配配售部份股份的投資者則可接受認購部份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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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發行人不應接納同一組別或組別之間的重複申請。發行人、其董事、保薦人及包銷商必須採取合理步驟,以識別並拒絕該等已獲配售部份股份的投資者就認購部份股份所提交的申請,以及識別並拒絕該等已獲分配認購部份股份的投資者就配售部份股份所提出的申購意向。未獲分配認購部份股份的投資者可接受配售部份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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