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項應用指引 登載申請版本及聆訊後資料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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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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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份供登載的申請版本及聆訊後資料集必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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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A. | 整體協調人公告必須提供英文及中文版。 | ||||||||||||||||||
申請版本、整體協調人公告及聆訊後資料集的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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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就登載在本交易所網站而言,申請版本、整體協調人公告及聆訊後資料集應按照以下原則編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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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新申請人可將申請版本及聆訊後資料集的所需部分資料遮蓋(除非獲本交易所同意可遮蓋更多的資料),但僅限於使申請版本或聆訊後資料集不會構成《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2(1)條下的招股章程或第38B(1)條下的售股廣告或屬《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03條所述向公眾作出禁止事項的邀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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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A. | 新申請人亦須在本交易所網站及每份登載在本交易所網站的申請版本、整體協調人公告及聆訊後資料集載有適當的警告及免責聲明,提醒瀏覽人士該等文件的法律地位。 | ||||||||||||||||||
法律確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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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每名新申請人必須確保登載在本交易所網站的申請版本、整體協調人公告及聆訊後資料集遵守上文第4、5及5A段的規定。遵守《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證券及期貨條例》以及其他法例及規定仍然是每名新申請人的主要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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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為確保合規,新申請人必須向本交易所提供其法律顧問的確認,表明新申請人已遵守本交易所就申請版本及聆訊後資料集內遮蓋部分內容所發出的指引,並在登載任何申請版本、整體協調人公告及聆訊後資料集時載有適當的警告及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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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若新申請人擔心在本交易所網站登載申請版本、整體協調人公告及聆訊後資料集或會抵觸其擬推銷證券發售所在的其他海外司法權區的證券法,新申請人應在申請版本、整體協調人公告及聆訊後資料集載有充足的警告聲明,清楚表明該等文件僅供香港居民閱覽,或讀者須事先確認其並無受任何法例或規則禁止閱取(瀏覽及下載)申請版本、整體協調人公告及╱或聆訊後資料集,方可閱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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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載申請版本的規定時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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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新申請人必須在下列時間透過香港交易所電子呈交系統呈交申請版本以登載在本交易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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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當新申請人再次呈交其上市申請或授權申請時,在下列情況毋須呈交其申請版本以登載在本交易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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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當新的申請版本呈交以登載在本交易所網站時,毋須標示與之前版本不同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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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載聆訊後資料集的規定時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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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新申請人必須在下列事項發生後盡早透過香港交易所電子呈交系統呈交聆訊後資料集以登載在本交易所網站:
若聆訊後資料集涉及在香港公開發售新申請人的股本證券或集體投資計劃的權益,聆訊後資料集登載在本交易所網站的時間必須不遲於下列時間中的最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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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新申請人毋須登載其聆訊後資料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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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如新申請人遵守13(a)段規定押後其上市計劃,當申請人重新繼續上市計劃時,須遵守第12段規定登載其聆訊後資料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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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載其後的聆訊後資料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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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若新申請人在聆訊後資料集刊發後任何時間向機構或專業投資者派發其非正式招股文件的補充資料或非正式招股文件的更新版本,而該更新版本將會出現於其最終上市文件,新申請人必須盡快透過香港交易所電子呈交系統再次呈交聆訊後資料集的補充資料或更新版本(視屬何情況而定)以登載在本交易所網站。再次呈交的聆訊後資料集必須標示與之前版本不同之處,所提供資料的詳情必須與新申請人或其保薦人提供予機構或專業投資者的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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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於任何其他情況,若聆訊後資料集登載在本交易所網站後有所修訂並呈交以取代現有版本,更新版本必須標示與之前版本的不同之處,顯示所有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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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若上市申請在聆訊後資料集登載後失效,而新申請人重新呈交新的申請版本,任何緊接申請版本再次呈交後刊發的聆訊後資料集毋須標示與先前登載的聆訊後資料集的不同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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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載整體協調人公告的規定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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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A. | 新申請人必須在提交上市申請及登載申請版本的同一日透過香港交易所電子呈交系統呈交整體協調人公告以登載在本交易所網站(或如適用,則在其向證監會提交認可申請存檔及根據《上市規則》第20.25條登載其申請版本的同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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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申請人須於提交(或再重新提交(視屬何情況而定))上市申請(或如適用,向證監會提交認可申請)後兩個星期內委任所有其他整體協調人,並於每次作出委任後盡快刊發整體協調人公告,通知投資大眾其新委任整體協調人的名稱,但無論如何刊發日期不得遲於委任之日後首個營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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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整體協調人在新申請人提交(或再重新提交(視屬何情況而定))上市申請(或如適用,向證監會提交認可申請)後被終止聘任,新申請人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就此刊發公告(當中須載有所有仍留任的整體協調人(如有)的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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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密存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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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若新申請人根據《上市規則》第19C.05條或第19C.05A條準則B申請作第二上市,其可按保密形式呈交申請版本。若新申請人已在認可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根據《上市規則》第19C.05A條準則A申請作第二上市,本交易所將按發行人的個別情況及有關個案的實況考慮准其按保密形式呈交申請版本。獲准按保密形式呈交申請版本的新申請人(i)毋須遵守刊發申請版本的相關規定,除非本交易所或證監會(按適用情況而定)要求新申請人遵守該等規定;及(ii)毋須於上文第17A段所規定的時間刊發整體協調人公告,但該新申請人須於刊發聆訊後資料集的同日刊發整體協調人公告。除此以外,《上市規則》所有其他規定全部適用(獲授豁免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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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如新申請人的申請屬其於海外上市母公司的分拆,本交易所或證監會(視屬何情況而定)在收到申請時或會豁免或修訂其申請版本及整體協調人公告的登載規定。若新申請人預計難以遵守登載規定,宜盡早於申請版本及整體協調人公告存檔前至少兩個月諮詢本交易所或證監會(視屬何情況而定)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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毋須預先審閱申請版本、整體協調人公告或聆訊後資料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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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申請版本、整體協調人公告、聆訊後資料集及根據《上市規則》第9.08(2)(c)條發出的聲明登載在本交易所網站前毋須經本交易所或證監會(視屬何情況而定)預先審閱或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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狀況標示及本交易所網站上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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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本交易所會在本交易所網站登載狀況標示及資料,以顯示上市申請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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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如本交易所認為適當,可不時修改狀況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