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
為向股東及投資者提供更多有意義的資料,本交易所規定,任何載述大股東及若干其他人士、董事及最高行政人員(其權益均記錄在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36及352條須予備存的登記冊內)的「權益」(好倉及淡倉兩者)的聲明,必須按照本應用指引載列其權益的詳情。該等有關披露在股份、相關股份及債權證中的權益及淡倉的聲明,須分別提述須依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披露其權益的三個類別的人士,即董事及最高行政人員、大股東,以及其他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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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該等有關披露在股份、相關股份及債權證中的權益及淡倉的聲明,應描述大股東及若干其他人士,以及董事及最高行政人員是以甚麼身分持有該等權益及淡倉,以及該等權益及淡倉的性質,一如他們在依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第324及347條發出通知時,規定須由其所使用的訂明表格中所披露者。若權益或淡倉可歸屬因透過並非由作出披露人士全資擁有法團的持有量,則該人士在該法團所持有的百分率權益須予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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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如屬董事及行政總裁,聲明應載述以下詳情,一如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52條須予備存的登記冊所記錄者:
(1) |
在發行人及其相聯法團的股份及(就依據股本衍生工具所持有的持倉量而言)相關股份以及債權證中的合計好倉,並就每一實體分別顯示:
(a) |
股份權益(依據股份期權、認購權證或可換股債券等股本衍生工具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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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在債權證中的權益;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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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在股本衍生工具下的權益,並就上市及非上市股本衍生工具分別顯示,依據下列各項在該實體的相關股份中的權益:
(i) |
實物結算股本衍生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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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現金結算股本衍生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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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其他股本衍生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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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
(1) |
如屬發行人及相聯法團,聲明應包括在股份的合計好倉佔發行人或相聯法團已發行的有投票權股份的百分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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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好倉在以下情況下產生:若某人士是某項股本衍生工具的一方,而憑藉該股本衍生工具,該人士:
(i) |
有權購入相關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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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有責任購入相關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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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在相關股份的價格上升時,有權收取款項;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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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
在相關股份的價格上升時,有權避免或減少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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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在上文(c)(i)的情況下,就依據《上市規則》第十七章下的股份期權計劃授予董事或最高行政人員的期權而言,聲明應顯示按《上市規則》第17.07(1)條所規定須予披露的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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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在發行人及其相聯法團的股份及(就依據股本衍生工具所持有的持倉量而言)相關股份以及債權證中的合計淡倉,並就每一實體分別顯示:
(a) |
關乎在股票借貸協議下所產生股份的淡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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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在股本衍生工具下的淡倉,並就上市及非上市股本衍生工具分別顯示,依據下列各項在該實體的相關股份中的權益:
(i) |
實物結算股本衍生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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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現金結算股本衍生工具;及
|
(iii) |
其他股本衍生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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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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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如屬發行人或相聯法團,聲明應包括在股份的合計淡倉佔發行人或相聯法團已發行的有投票權股份的百分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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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淡倉在以下情況下產生:
(i) |
若該人士是證券借貸協議下的股份借用人,或有義務將相關股份交付予曾借出股份的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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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若該人士是任何股本衍生工具的持有人、賣方或發行人,而憑藉該等股本衍生工具,該人士:
(a) |
有權要求另一人購入該等股本衍生工具的相關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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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有責任將該等股本衍生工具的相關股份交付予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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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在該等相關股份的價格下跌時,有權從另一人收取款項;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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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在該等相關股份的價格下跌時,有權避免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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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如屬大股東,聲明應顯示以下詳情,一如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36條須予備存的登記冊所記錄者:
(1) |
在發行人的股份及(就依據股本衍生工具所持有的持倉量而言)相關股份中的合計好倉,並分別顯示:
(a) |
股份權益(依據股份期權、認購權證或可換股債券等股本衍生工具除外);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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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在股本衍生工具下的權益,並就上市及非上市股本衍生工具分別顯示,依據下列各項在該實體的相關股份中的權益:
(i) |
實物結算股本衍生工具;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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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現金結算股本衍生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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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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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大股東」一詞的含義與《上市規則》第一章內所界定的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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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聲明應包括在股份的合計好倉佔發行人已發行的有投票權股份的百分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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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好倉在以下情況下產生:若某人士是某項股本衍生工具的一方,而憑藉該股本衍生工具,該人士:
(i) |
有權購入相關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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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有責任購入相關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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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在相關股份的價格上升時,有權收取款項;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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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
在相關股份的價格上升時,有權避免或減少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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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在上文(b)(i)的情況下,就依據《上市規則》第十七章下的股份期權計劃授予大股東的期權而言,聲明應顯示按《上市規則》第17.07(1)條所規定須予披露的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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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在發行人的股份及(就依據股本衍生工具所持有的持倉量而言)相關股份中的合計淡倉,並分別顯示:
(a) |
關乎在股票借貸協議下所產生股份的淡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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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在股本衍生工具下的淡倉,並就上市及非上市股本衍生工具分別顯示,依據下列各項在該實體的相關股份中的權益:
(i) |
實物結算股本衍生工具;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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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現金結算股本衍生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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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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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聲明應包括在股份的合計淡倉佔發行人已發行的有投票權股份的百分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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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淡倉在以下情況下產生:
(i) |
若該人士是證券借貸協議下的股份借用人,或有義務將相關股份交付予曾借出股份的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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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若該人士是任何股本衍生工具的持有人、賣方或發行人,而憑藉該等股本衍生工具,該人士:
(a) |
有權要求另一人購入該等股本衍生工具的相關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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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有責任將該等股本衍生工具的相關股份交付予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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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在相關股份的價格下跌時,有權從另一人收取款項;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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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在相關股份的價格下跌時,有權避免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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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如屬其他人士而其權益均記錄(或(如屬新上市)須予記錄)在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36條須予備存的登記冊,聲明應按該登記冊的記錄,顯示以下詳情:
(1) |
在發行人的股份及(就依據股本衍生工具所持有的持倉量而言)相關股份中的合計好倉,並分別顯示:
(a) |
股份權益(依據股份期權、認購權證或可換股債券等股本衍生工具除外);
|
(b) |
在股本衍生工具下的權益,並就上市及非上市股本衍生工具分別顯示,依據下列各項在該實體的相關股份的權益:
(i) |
實物結算股本衍生工具;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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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現金結算股本衍生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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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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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聲明應包括在股份的合計好倉佔發行人已發行的有投票權股份的百分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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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好倉在以下情況下產生:若某人士是某項股本衍生工具的一方,而憑藉該股本衍生工具,該人士:
(i) |
有權購入相關股份;
|
(ii) |
有責任購入相關股份;
|
(iii) |
在相關股份的價格上升時,有權收取款項;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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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
在相關股份的價格上升時,有權避免或減少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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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在發行人的股份及(就依據股本衍生工具所持有的持倉量而言)相關股份中的合計淡倉,並分別顯示:
(a) |
關乎在股票借貸協議下所產生股份的淡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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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在股本衍生工具下的淡倉,並就上市及非上市股本衍生工具分別顯示,依據下列各項在該實體的相關股份中的權益:
(i) |
實物結算股本衍生工具;及
|
(ii) |
現金結算股本衍生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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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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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聲明應包括在股份的合計淡倉佔發行人已發行的有投票權股份的百分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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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淡倉在以下情況下產生:
(i) |
若該人士是證券借貸協議下的股份借用人,或有義務將相關股份交付予曾借出股份的另一人;
|
(ii) |
若該人士是任何股本衍生工具的持有人、賣方或發行人,而憑藉該等股本衍生工具,該人士:
(a) |
有權要求另一人購入該等股本衍生工具的相關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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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有責任將該等股本衍生工具的相關股份交付予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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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在相關股份的價格下跌時,有權從另一人收取款項;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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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在相關股份的價格下跌時,有權避免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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