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部: 臨時所有權文件
股本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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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臨時所有權文件必須編號及採用質優的紙張印製。首名持有人的姓名及地址和聯名持有人(如有)的姓名須於註明;如為固定收益的證券,則須載明下次派息的款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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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所有權文件必須載明按比例應得的證券數額、證券已予或將予接受過戶登記以參與證券發行的最後期限、證券獲派股息或利息的先後次序、是否與任何上市證券享有同等權益、所有權文件的性質及其建議證券發行的日期,以及零碎權益(如有)的處理方式。如為供股,所有權文件須載明未予接納的證券將如何予以處理,以及供股建議可予接納的時限(不少於10個營業日)。如發行人擁有大量海外股東,則或需要較長的提呈發售期間,惟若發行人建議超過15個營業日的提呈發售期間,則必須諮詢本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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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如臨時所有權文件有訂明放棄權利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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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拒絕接納通知書最好應與配額通知書或新股通知書同時發出,惟在任何情況下須不遲於上述通知書發出後三個營業日發出。倘若拒絕接納通知書不能與配額通知書或新股通知書同時發出,有關通告須根據《上市規則》第2.07C條盡快刊登,時間上無論如何不得遲於配額通知書或新股通知書寄發日期後之營業日早市或任何開市前時段開始交易(以較早者為準)之前至少30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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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若有關的持有人並無發出反對的指示,寄予其地址在香港以外地區的證券持有人的配額通知書及新股通知書須全部以空郵寄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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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證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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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本交易所並無規定臨時所有權文件須遵照任何特定的格式印製。惟若採用該文件,則有關換確實所有權文件及在換領時應付利息的事宜必須予以充份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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