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 三 核心的股東保障水平
發行人必須證明其須遵守的當地法律、規則及規例以及其組織章程文件結合起來如何可以達到本附錄所述的股東保障水平。本交易所或會要求發行人修訂其組織章程文件以提供該等股東保障水平。發行人必須不時檢討合規情況以持續符合該等水平,萬一在上市後未能遵守任何一項規定,必須立即通知本交易所。本附錄不適用於只有債務證券上市的發行人。
附註: | 於2021年12月31日已在本交易所市場上市的現有發行人所適用的過渡性安排如下:該等發行人可於2022年1月1日後的第二次股東周年大會之前對其組織章程文件作出適當的變更,以符合本附錄所載的核心股東保障標準。 |
1. | [已於2022年1月1日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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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已於2022年1月1日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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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已於2022年1月1日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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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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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已於2022年1月1日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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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已於2022年1月1日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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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已於2022年1月1日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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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已於2022年1月1日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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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已於2022年1月1日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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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已於2022年1月1日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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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已於2022年1月1日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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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已於2022年1月1日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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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已於2022年1月1日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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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股東大會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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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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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權利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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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類別股份所附帶權利的變動須經持有附帶相關權利類別股份的發行人股東以絕大多數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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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組織章程文件的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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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發行人組織章程文件的變動(不論任何形式)須經發行人股東於股東大會上以絕大多數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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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核數師的委聘、罷免及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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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核數師的委聘、罷免及薪酬必須由發行人的大多數股東或獨立於發行人董事會以外的其他組織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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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委任代表及公司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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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每一股東有權委任一名代表,但該代表無須是發行人的股東;如股東為公司,則可委派一名代表出席發行人的任何股東大會並在會上投票,而如該公司已委派代表出席任何會議,則視為親自出席論。公司可經其正式授權的人員簽立委任代表的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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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結算公司委任代表或公司代表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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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結算公司須有權委任代表或公司代表出席發行人的股東大會及債權人會議,而這些代表或公司代表須享有等同其他股東享有的法定權利,包括發言及投票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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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查閱股東名冊分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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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股東名冊香港分冊必須可供股東查閱,但可容許發行人按與《公司條例》第632條等同的條款暫停辦理股東登記手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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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自願清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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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發行人自願清盤須經發行人股東於股東大會上以絕大多數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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