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上市規則》第13.12至13.19條載列引致發行人須履行披露責任的若干特定情況。
註: 《上市規則》第13.12至13.19條所述交易及融資安排,亦可能須受制於第十四章及/或第十四A章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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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就《上市規則》第13.12至13.19條而言,
(a) |
「聯屬公司」 (affiliated company)一詞,指在某一實體的財務報表中,被該實體根據《香港財務匯報準則》以權益會計法來記賬的公司。這包括該等標準所界定的聯營公司和共同控制實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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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已於 2006年3月1日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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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給予某實體的有關貸款」一詞指向下述實體作出的墊款與代其作出的所有擔保之總和:
(i) |
某實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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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該實體的控股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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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該實體的附屬公司;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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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
該實體的聯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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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已於2013年1月1日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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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已於2013年1月1日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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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如果有關的債項或財務資助乃源於經股東批准的交易,則毋須根據《上市規則》第13.12至13.19條作出披露,但等同《上市規則》第13.15或13.16條(視適用情況而定)所述的資料,必須已刊載於致發行人股東的通函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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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已於2013年1月1日刪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