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給予某實體的貸款(13.13-13.15A) 13.14 › 13.13 如給予某實體的有關貸款按第14.07(1)條所界定的資產比率計算超逾8%,發行人必須在合理切實可行的情況下盡快公布《上市規則》第13.15條所述的資料。為免生疑問,謹此說明:給予發行人附屬公司的貸款,將不視為給予某實體的貸款。 ‹ 給予某實體的貸款(13.13-13.15A) 13.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