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7
如發行人控股股東把其持有的發行人股份的全部或部分權益加以質押,以擔保發行人的債務,或擔保發行人的保證或其他責任上支持,則發行人必須在合理切實可行情況下盡快公布以下資料:
(1) |
所質押股份的數量及類別; |
(2) |
經作質押的債項款額、擔保額或支持款額;及 |
(3) | 認為對了解該等安排所需的任何其他詳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