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24
(1) | 發行人經營的業務(不論由其直接或間接進行)須有足夠的業務運作並且擁有相當價值的資產支持其營運,其證券才得以繼續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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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在考慮發行人是否符合《上市規則》第13.24(1)條的規定時,發行人及其附屬公司(根據《上市規則》第二十一章上市的投資公司除外)的自營證券交易及/或投資業務一般不包括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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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發行人經營的業務(不論由其直接或間接進行)須有足夠的業務運作並且擁有相當價值的資產支持其營運,其證券才得以繼續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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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在考慮發行人是否符合《上市規則》第13.24(1)條的規定時,發行人及其附屬公司(根據《上市規則》第二十一章上市的投資公司除外)的自營證券交易及/或投資業務一般不包括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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