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除《上市規則》其他部分所載的特定規定外,並在不影響有關的特定規定的情況下,凡發行人因為《上市規則》第13.25A(2)條所述的任何事件或與此第13.25A(2)條所述的事件有關而令其已發行股份出現變動時,發行人須在不遲於有關事件發生後的下一個營業日的早市或任何開市前時段(以較早者為準)開始前30分鐘,透過香港交易所電子登載系統或本交易所不時指定的其他方式,向本交易所呈交一份報表,以登載在本交易所網站上;所呈交的報表,須以本交易所不時指定的形式和內容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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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上市規則》第13.25A(1)條所述的事件如下:
(a) |
下列任何一項:
(i) |
配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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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代價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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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公開招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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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
供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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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
紅股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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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 |
以股代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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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 |
購回股份或其他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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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i) |
發行人的任何董事根據其股份期權計劃行使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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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x) |
發行人的任何董事並非根據其股份期權計劃行使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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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
資本重組;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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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 |
不屬於《上市規則》第13.25A(2)(a)(i)至(x)條或第13.25A(2)(b)條所述的任何類別的已發行股份變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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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在符合《上市規則》第13.25A(3)條的規定下,下列任何一種情況:
(i) |
根據股份期權計劃行使期權(發行人的董事行使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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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並非根據股份期權計劃的行使期權亦非由發行人的董事行使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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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行使權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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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
轉換可換股證券;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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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
贖回股份或其他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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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上市規則》第13.25A(2)(b)條所述的事件只有在下列情況下才產生披露責任:
(a) |
有關事件令上市發行人已發行股份出現5%或5%以上的變動,而且不論是該事件本身單獨的影響,或是連同該條所述任何其他事件所一併合計的影響;後者所述任何其他事件是指自上市發行人上一次根據《上市規則》第13.25B條刊發月報表後或上一次根據本第13.25A條刊發報表(以較後者為準)以後所發生的事件;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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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發生了一項《上市規則》第13.25A(2)(a)條所述事件,而之前有關的第13.25A(2)(b)條所述事件並未有在按第13.25B條刊發的月報表,或按本條規則第13.25A條刊發的報表內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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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就《上市規則》第13.25A(3)條而言,在計算上市發行人已發行股份變動的百分比時,將參照上市發行人在發生其最早一項的相關事項前的已發行股份總額;該最早一項相關事項並未有在按《上市規則》第13.25B條刊發的月報表,或按本條規則第13.25A條刊發的報表內披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