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後的證券上市 (13.26) 可轉換證券條款的更改 (13.27) › 13.26 (1) 如發行人再次發行的證券,與已上市證券屬同一類別,則須在發行前先申請將該等證券上市。除非本交易所已批准該等證券上市,否則發行人不得發行該等證券。 (2) 中國發行人不得申請將其任何外資股在中國的證券交易所上市,除非本交易所信納其境外上市外資股的持有人的相對權利受到足夠保障。 ‹ 日後的證券上市 (13.26) 可轉換證券條款的更改 (13.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