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可轉換證券條款的更改 (13.27) 發行證券 (13.28-13.29) › 13.27 如發行人因發行新證券或購回其上市證券,而導致其可轉換證券的轉換條款有所更改,或導致其任何期權、權證或類似權利的行使條款有所更改,則發行人必須按照《上市規則》第2.07C條的規定刊登公告,說明該等更改所造成的影響;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公告應在發行新證券前刊登,如不能在事前刊登,須在事後盡快刊登。 ‹ 可轉換證券條款的更改 (13.27) 發行證券 (13.28-13.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