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3.34 優先購買權 (13.36) › 13.35 發行人須於其年報中聲明其公眾持股量是否足夠。有關聲明所根據的資料,應以發行人在年報刊發前的最後實際可行日期可以得悉、而其董事亦知悉的公開資料作為基準。 ‹ 13.34 優先購買權 (13.3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