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董事會會議 (13.43) 董事在董事會會議上表決 (13.44) › 13.43 發行人董事會如預期在某次會議上決定宣派、建議或支付股息,或將於會上通過任何年度、半年度或其他期間有關溢利或虧損的公告,發行人必須在進行該會議的至少足七個營業日之前按《上市規則》第2.07C條發出公告。 ‹ 董事會會議 (13.43) 董事在董事會會議上表決 (13.4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