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07
百分比率是按下述方式計算所得,以百分比形式表達的數字:
上市發行人把交易分類時,須在適用的範圍內考慮所有百分比率。如屬收購事項,若所收購的實體所採用的會計準則與上市發行人所採用的不同,上市發行人須在適用的範圍內,就有關數字作出適當及有意義的對賬,以計算百分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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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比率 ─有關交易所涉及的資產總值,除以上市發行人的資產總值(詳見《上市規則》第14.09至14.12條、第14.16、14.18及14.19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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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盈利比率 ─有關交易所涉及資產應佔的盈利,除以上市發行人的盈利(詳見《上市規則》第14.13及14.17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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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收益比率 ─有關交易所涉及資產應佔的收益,除以上市發行人的收益(詳見《上市規則》第14.14及14.17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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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代價比率 ─有關代價除以上市發行人的市值總額。市值總額為本交易所日報表所載上市發行人證券於有關交易日期之前五個營業日的平均收市價(詳見《上市規則》第14.15條);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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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股本比率 ─ 上市發行人發行作為代價的股份數目,除以進行有關交易前上市發行人已發行股份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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