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極端交易之附加規定 (14.53A) 反收購行動之附加規定 › 14.53A 如屬極端交易,上市發行人必須: (1) 遵守《上市規則》第14.48至14.53條適用於非常重大的收購事項的規定。通函必須載有《上市規則》第14.63條及第14.69條規定的資料;及 附註:如極端交易涉及一連串的交易及/或安排,另見《上市規則》第14.57A條的規定。 (2) 委聘財務顧問就收購目標進行盡職審查,使其可根據《上市規則》附錄二十九所載的規定格式作出聲明。財務顧問必須在交易通函付印前向本交易所提交聲明。 附註: 有關財務顧問的規定,另見《上市規則》第13.87A至13.87C條。 ‹ 極端交易之附加規定 (14.53A) 反收購行動之附加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