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67
除《上市規則》第14.66條訂明的規定外,如有關的主要交易為一項收購事項,則有關通函須同時載有下列資料:
(1) |
如有關收購事項涉及將尋求上市的證券,須載有《上市規則》附錄一B部第9及10段規定的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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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如以發行新股作為代價,須載有《上市規則》附錄一B部第22(1)段規定的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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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如有關交易的代價包括上市發行人的股份或可兌換成為上市發行人股份的證券,須聲明有關交易會否導致上市發行人控制權有所轉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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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上市規則》附錄一B部第31段(財務資料)及第32段(無重大的不利轉變)指定有關上市發行人的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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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上市規則》附錄一B部第34段所規定的,有關每名因該項交易而加盟上市發行人的新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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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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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對將予收購的業務或公司的業績的討論和分析,當中須包括在會計師報告所申報期間《上市規則》附錄十六第32段所載列的一切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