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若上市發行人集團向關連人士授予選擇權,而上市發行人集團沒有酌情權行使選擇權,有關交易將會如同該選擇權已獲行使一樣而被分類。計算百分比率是根據交易代價(包括選擇權的權利金及行使價)、相關資產的價值以及資產應佔收益(見《上市規則》第14A.61條所載有關選擇權持有人行使或轉讓選擇權時,又或選擇權到期時的披露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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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如上市發行人集團購入或接受關連人士授予的選擇權,而上市發行人集團有酌情權行使選擇權,有關交易將按上市發行人集團應付的權利金之金額而被分類。但如權利金佔權利金與行使價之總和的10%或以上,有關交易將會如同該選擇權已被行使一樣而被分類(見《上市規則》第14A.79(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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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如上市發行人集團行使關連人士授予的選擇權,有關交易以行使價、相關資產的價值以及該等資產應佔收益來分類。如選擇權分多個階段行使,本交易所或會要求將交易合併計算,並視之為一項交易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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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如上市發行人集團將關連人士授予的選擇權轉讓予第三者、終止選擇權或決定不行使選擇權:
(a) |
上市發行人須將有關交易如同該選擇權已獲行使一樣分類。百分比率將按行使價、相關資產的價值及該等資產應佔收益,以及(如適用)轉讓選擇權的代價,又或上市發行人集團終止選擇權時應收或應付的金額來計算;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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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本交易所或會准許上市發行人不理會上述(a)段百分比率的計算結果,並按資產及代價比率將交易分類,而在計算該等百分比率時,則採用以下兩項金額的較高者:
(i) |
(如屬上市發行人集團持有的認沽期權)行使價超過選擇權相關資產價值之金額,或(如屬上市發行人集團持有的認購期權)選擇權相關資產價值超過行使價之金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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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上市發行人集團應支付或收取的代價或金額。
上市發行人可以採用這些替代測試,惟必須有獨立專家提供按公認方法編備的資產估值,以及上市發行人的獨立非執行董事及獨立財務顧問已確認有關轉讓、終止或不行使選擇權為公平合理,並符合上市發行人及其股東的整體利益。上市發行人必須公布該等轉讓、終止或不行使選擇權,並附有獨立非執行董事及獨立財務顧問的意見;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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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如在上市發行人集團授予或購入或接受選擇權時,尚未確定權利金、行使價、相關資產的價值及該等資產應佔收益的實際幣值,
(a) |
就計算百分比率及界定交易所屬類別而言,上市發行人須提供最高可能出現的幣值;否則上市發行人或須就有關交易遵守所有關連交易規定;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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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實際幣值一經確定,上市發行人須通知本交易所。如該項交易按實際幣值被界定為較高級別的交易,則上市發行人須在合理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公布此事,並遵守適用於該等較高級別交易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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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
本規定與《上市規則》第十四章(須予公布的交易)適用於選擇權的規定相同,下列情況除外:
1 |
根據《上市規則》第十四章,上市發行人可於上市發行人集團購入或接受第三者授予的選擇權時,就日後行使選擇權尋求股東批准。本章並沒有容許這項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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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根據《上市規則》第十四章,上市發行人集團轉讓或終止選擇權會構成一項交易,而該項交易是根據選擇權的轉讓代價或上市發行人集團因終止選擇權應收取或應支付的金額來分類。根據本章,有關轉讓或終止安排則會如同該選擇權已獲行使一樣或根據《上市規則》第14A.79(4)(b)條所載的替代測試而被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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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根據《上市規則》第十四章,不行使選擇權並不會構成一項交易。根據本章,不行使選擇權會如同該選擇權已獲行使一樣或根據《上市規則》第14A.79 (4)(b)條所載的替代測試而被分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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