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具有
附錄七H部的《上市協議》中所規定的持續責任(本交易所可根據《上市規則》
第15A.26條而同意對此等責任作出修訂)外,發行人在其所發行的結構性產品在本交易所上市期間內須:-
(1) |
向本交易所提交電子版本的:-
(a) |
發行人及(如適用)擔保人的年度報告一份,包括其週年賬目(如有編製集團賬目,則包括其集團賬目)連同就該等賬目而作出的核數師報告。上述文件須在其發表日期之後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提交,但無論如何不得遲於相關日期之後四個月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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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已於2013年10月1日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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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有關其財政年度首六個月的中期財務報告一份。這些報告須在其發表或編製日期之後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提交,但無論如何不得遲於其相關日期後四個月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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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其季度財務報告(如有發表此報告)一份。這些報告須在其發表日期之後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提交;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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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
發行人可能向其他交易所或市場提供的任何其他財務資料的詳情。這些資料須在其發表日期之後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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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包括在《上市規則》第15A.21(1)(c)段所提及的中期財務報告內,或在與該中期財務報告同時向本交易所提交的獨立報表中載列下列資料: -
(a) |
稅前盈利或虧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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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按所得盈利徵收的稅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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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非控股權益應佔盈利或虧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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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股東應佔盈利或虧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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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
期終的股本及儲備結餘;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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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
上述(a)至(e)項於上年度同期的比較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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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根據發行人慣常的會計準則及程序,編製在《上市規則》第15A.21(1)(c)及(d)條以及第15A.21(2)條所提及的中期財務報告及報表;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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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於本交易所網站及發行人本身網站登載《上市規則》第15A.21(1)及(2)條所提及的財務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