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5.豁免的權力 第五部 雜項條文 › 16.針對暫停交易提出的上訴 (1) 如任何認可交易所根據第14 或15(4)條暫停某法團的證券的交易,該法團可於該項暫停交易的21 日內,以書面向證監會提出針對該項暫停交易的上訴。 (2) 根據第(1)款提出的上訴須附有該法團意欲作出的書面陳詞。 (3) 凡有根據第(1)款提出的上訴,證監會可— (a) 駁回該上訴; (b) 指示有關的認可交易所准許該證券恢復交易;或 (c) 指示該認可交易所准許該證券在證監會認為適合的條件規限下恢復交易。 ‹ 15.豁免的權力 第五部 雜項條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