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22
合資格人士必須獨立於礦業發行人、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顧問。具體來說,所聘任的合資格人士必須符合下述各項:
(1) |
在所匯報的資產中概無任何(現有或潛在的) 經濟或實益權益; |
(2) |
其酬金不得取決於合資格人士報告的結果; |
(3) |
(就個人而言) 不得是發行人或其任何集團公司、控股公司或聯營公司的高級人員、僱員或擬聘任的高級人員;及 |
(4) | (就機構而言) 不得是發行人的集團公司、控股公司或聯營公司。機構的合夥人及高級人員不得是發行人任何集團公司、控股公司或聯營公司的現任或擬聘任的高級人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