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14
下列文件必須於上市文件刊發後可行的最早日期送交本交易所, 作為批准上市的一項條件:
(1) |
[已於2007年6月25日刪除] |
(2) |
上市文件內提及的決議案的經認證副本(如較早前已根據上市規則第24.11(6)條予以呈交則作別論); |
(3) |
[已於2007年6月25日刪除] |
(4) |
[已於2007年6月25日刪除] |
(5) |
任何臨時所有權文件的樣本; |
(6) |
碓實證書或其他所有權文件的樣本(如有); |
(7) |
倘若本交易所要求,由負責印製不記名所有權文件的加密印刷商根據《上市規則》附錄二B部第25段作出的聲明; |
(8) |
按《上市規則》附錄五F表格的相若形式填具、並經發行人的一名董事或秘書及(如屬擔保發行)擔保人的一名董事或秘書正式簽署的聲明,以及應付但未繳付的任何上市年費(參閱附錄八);及 |
(9) | 如屬新申請人,須提交一份按《上市規則》附錄五B表格的形式作出並經每名董事╱發行人決策機關的成員正式簽署的聲明及承諾。如屬上市發行人,如果本交易所特別提出要求,則亦須提交同樣的聲明及承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