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A.02A 保薦人向本交易所作出的承諾及有關其獨立性的陳述 › 3A.02B (1) 新申請人或其代表不得於保薦人獲正式委任日期起計未足兩個月時呈交上市申請。 (2) 若上市申請委任的保薦人多於一名,須待最後一名保薦人獲正式委任日期起計滿兩個月後方可提交該項上市申請。 ‹ 3A.02A 保薦人向本交易所作出的承諾及有關其獨立性的陳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