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豁免而不受第3及5 條的規限 6.證監會要求進一步資料和反對上市的權力 › 5.申請書副本須送交證監會存檔 (1) 申請人須在向某認可交易所呈交申請書的日期後一個營業日內,將申請書副本送交證監會存檔。 (2) 申請人如在向某認可交易所呈交申請書時或之前,以書面授權該認可交易所代它將該申請書送交證監會存檔,則該申請人即視為已在向該認可交易所呈交申請書當日遵守第(1)款。 ‹ 4.豁免而不受第3及5 條的規限 6.證監會要求進一步資料和反對上市的權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