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1A
(1) |
在不損害第 6.01 條給予本交易所的權力的情況下,本交易所可將已連續停牌18個月的證券除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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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下列過渡安排適用於在《上市規則》第 6.01A(1)條生效之日(生效日期)前已停牌的上市發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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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在不損害第 6.01 條給予本交易所的權力的情況下,本交易所可將已連續停牌18個月的證券除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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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下列過渡安排適用於在《上市規則》第 6.01A(1)條生效之日(生效日期)前已停牌的上市發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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