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4
下列情況,一般可採用介紹方式上市:
(1) |
尋求上市的證券已在另一家證券交易所上市; |
(2) |
發行人的證券由一名上市發行人以實物方式分派予其股東或另一上市發行人的股東;或 |
(3) | 控股公司成立後,發行證券以交換一名或多名上市發行人的證券。任何通過債務償還安排及╱或其他形式的重組安排計劃(scheme of arrangement)、或其他方式進行的重組(藉以使一名海外發行人發行證券,以交換一名或多名香港上市發行人的證券,而香港發行人的上市地位,會在海外發行人的證券上市時被撤銷),必須事先經香港上市發行人的股東以特別決議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