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供股毋須獲得包銷。若供股獲得包銷,一般來說,包銷商必須符合以下規定:
(a) |
包銷商為《證券及期貨條例》持牌或註冊可進行第1類受規管活動的人士,其日常業務包括證券包銷,且並非所涉發行人的關連人士;或
|
(b) |
包銷商為發行人的控股或主要股東。
|
供股公告、上市文件及通函(如有)必須載有聲明,確認包銷商有否遵守《上市規則》第7.19(1)(a)或(b)條。
|
(2) |
如供股獲得包銷,而包銷商有權在供股權以未繳股款方式開始買賣後出現不可抗力事件時終止包銷,則供股上市文件必須詳盡披露該項事實。披露的資料必須:
(a) |
載於上市文件封面及文件前部清楚而明顯的位置;
|
(b) |
包括不可抗力條款的摘要,並解釋其條款何時終止行使;
|
(c) |
說明買賣該等供股權會附帶的風險;及
|
(d) |
以本交易所批准的方式披露。
|
|
(3) |
如供股未獲全數包銷,上市文件必須詳盡披露該項事實,並說明繼實進行有關發行所須籌集的最低金額(如有)。披露的資料必須:
(a) |
載於上市文件封面及文件前部清楚而明顯的位置;及
|
(b) |
以本交易所批准的方式披露。
|
|
|
此外,上市文件必須說明根據認購數額所得的發行淨額擬作的用途,並說明每名主要股東是否已承諾認購其應得的全部或部份權益;如有承諾,則說明附帶何種條件(如有)。
|
(4) |
如供股未獲得經營包銷業務的人士全數包銷,則上市文件須詳盡披露該項事實。
|
(5) |
如供股未獲全數包銷,則:
(a) |
發行人必須遵守有關最低認購額的任何適用法定規定;及
|
(b) |
股東在申請認購其應得的全部權益的時,可能會無意間負上《收購守則》規定的公開要約的責任,但已向執行人員(定義見《收購守則》)取得豁免者除外。
|
附註: |
在《上市規則》第 7.19(5)(b)條所載的情況下,發行人可就股東的認購申請作出規定,在有關發行未獲全數認購時,發行人會將股東的申請按比例「減低」至避免觸發公開要約責任的水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