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5
發行人必須符合《上市規則》第8.05(1)條的「盈利測試」,或《上市規則》第8.05(2)條的「市值╱收益╱現金流量測試」,或《上市規則》第8.05(3)條的「市值╱收益測試」。
「盈利測試」
「市值╱收益╱現金流量測試」
「市值╱收益測試」
「盈利測試」
(1) | 為符合「盈利測試」,新申請人須在相若的擁有權及管理層管理下具備足夠的營業記錄。這是指發行人或其有關集團(不包括任何聯營公司,或其業績是以權益會計法記入發行人財務報表內的其他實體)(視屬何情況而定)須符合下列各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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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值╱收益╱現金流量測試」
(2) | 為符合「市值╱收益╱現金流量測試」,新申請人須符合下列各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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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值╱收益測試」
(3) | 為符合「市值╱收益測試」,除非本交易所已根據《上市規則》第8.05A條的規定作出豁免,否則新申請人須符合下列各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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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就《上市規則》第8.05(2)及(3)條而言,只計算新申請人主要營業活動所產生的收益,而不計算那些附帶的、偶然產生的收益或收入;由「賬面」交易(例如以物易物的虛晃交易(banner barter transactions)或撥回會計上的撥備或其他純粹因入賬而產生的類似活動)所產生的收益,概不計算在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