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9
(1) |
新申請人的證券其中由公眾人士按《上市規則》第8.08(1)條持有的部份(參閱《上市規則》第8.24條),預期在上市時的市值不得低於1.25億港元。 |
(2) |
新申請人預期在上市時的市值不得低於5億港元,而在計算是否符合此項市值要求時,將以新申請人上市時的所有已發行股份(包括正申請上市的證券類別以及其他(如有)非上市或在其他受監管市場上市的證券類別)作計算基準。 |
(3) |
尋求上市的每一類證券(期權、權證或可認購或購買證券的類似權利除外),預期在上市時的市值(不論是新申請人或上市發行人)不得低於5,000萬港元。 |
(4) |
如尋求上市的證券是期權、權證或可認購或購買證券的類似權利,則該等證券預期在上市時的市值(不論是新申請人或上市發行人)不得低於1,000萬港元。 |
(5) |
如再次發行某類已上市的證券,則不受本條規則所規限。在特殊情況下,如本交易所確信擬上市的證券具有市場能力,則會接納較低的預期最初市值。 |
附註: | 申請人即使能符合最低市值的要求,並不表示將獲本交易所接受為適合上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