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1A
(1) | 新申請人必須在上市文件中加入有關營運資金的聲明。在作出這項聲明時,新申請人須確信其經過適當與審慎查詢後,本身及其附屬公司進行的業務(如有)有足夠的營運資金應付現時(即上市文件日期起計至少12個月)所需。新申請人的保薦人亦須向本交易所書面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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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本交易所不會要求屬經營銀行業務的公司或保險公司的新申請人根據《上市規則》第8.21A(1)條、附錄一A部第36段及附錄一E部第36段作出有關營運資金的聲明,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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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有關保薦人的其他責任,請參閱第三A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