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06 9.08 › 9.07 上巿文件必須在本交易所已向發行人確認再無其他意見後方可刊發。然而,如屬新申請人,初擬或初步上巿文件如清楚註明為該類文件,並申明須經本交易所作最後審閱,則為安排包銷用途可予傳閱。 ‹ 9.06 9.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