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9
發行人的任何核心關連人士在下列期間不得買賣尋求上巿的證券(《上巿規則》 第7.11條所容許的情況除外):
尋求上巿證券的發行人的董事,一旦發現或懷疑有人進行該等買賣,應盡速通知本交易所。如本交易所發現發行人的董事或其緊密聯繫人進行該等買賣,則可能拒絕受理有關的上巿申請。
(a) | (如屬上市發行人的上市申請)由提交正式上巿申請表格起到獲批准上巿期間;及 |
(b) | (如屬新申請人)預期聆訊審批日期足4個營業日之前直至獲批准上市為止。 |
尋求上巿證券的發行人的董事,一旦發現或懷疑有人進行該等買賣,應盡速通知本交易所。如本交易所發現發行人的董事或其緊密聯繫人進行該等買賣,則可能拒絕受理有關的上巿申請。
附註: | 本交易所或會考慮批准豁免已經或尋求作雙重主要上市或第二上市的發行人嚴格遵守《上市規則》第9.09條規定,惟須符合下列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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