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9
下列文件(如適用)須連同上市申請一併提交予本交易所:
須在上市文件正式付印前提交
(1) |
按本交易所要求的數量提供上巿文件初稿或草稿,並在有關段落頁邊處加上記號,以表明符合《上巿規則》第十一章及╱或附錄一B部╱F部及╱或《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規定的有關事項; |
(2) |
如上巿文件載有會計師報告,則須提交一份有關該會計師報告的任何帳目調整表的初稿; |
(3) |
如上市文件載有盈利預測(參閱《上市規則》第11.16 至11.19條),則須提交一份由董事會所編制的盈利預測的備忘錄的初稿;而備忘錄須包括預測所用的主要假設、會計政策及計算方法;及 |
(4) | 如向現有認股權證持有人發行新認股權證,必須附有有關司法管轄區的律師的法律意見,確認該認股權證建議符合發行人的組織文件及現有認股權證文件條款的有關規定(參閱第4項應用指引第4(f)段)。 |
須在上市文件正式付印前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