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3
以下文件須於證券買賣開始前提交予本交易所:
(1) | [已於2019年3月1日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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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如屬上市發行人就某類初次申請上巿的股本證券或權益(包括股本證券、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的權益、合訂證券及投資公司(定義見《上市規則》第21.01條)的證券)進行配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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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已於2019年3月1日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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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已於2019年3月1日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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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如有需要,由負責印製不記名所有權文件的加密印刷商根據附錄二B部第25段而作出的聲明;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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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應付但尚未繳付的任何上巿年費(參閱附錄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