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 導言
1.生效日期
本規則自《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的指定生效日期起實施。2.釋義
在本規則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申請」
(application)指 任何根據第3 條呈交的申請書以及所有用以支持該項申請或與該項申請有關連的文件,包括取代該項申請及對該項申請作出修訂及補充的文件;
「申請人」
(applicant)
指 已根據第3 條呈交申請書的法團或其他團體; 「股份登記員」
(share registrar)
指 任何在香港備存某個法團的成員登記冊的人,而該法團的證券是在認可證券市場上市或擬在認可證券市場上市的; 「發行人」
(issuer)
指 本身的證券在認可證券市場上市或擬在認可證券市場上市的法團或其他團體; 「認可股份登記員」
(approved share registrar)
指 屬證監會根據第12 條認可的組織的成員的股份登記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