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文件的規定—上市發行人提出的申請
9.17
9.18
9.19
下列文件(如適用)須連同上市申請一併提交予本交易所:
(1) 按本交易所要求的數量提供上巿文件初稿或草稿,並在有關段落頁邊處加上記號,以表明符合《上巿規則》第十一章及╱或附錄一B部╱F部及╱或《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規定的有關事項;
(2) 如上巿文件載有會計師報告,則須提交一份有關該會計師報告的任何帳目調整表的初稿;
(3) 如上市文件載有盈利預測(參閱《上市規則》第11.16 至11.19條),則須提交一份由董事會所編制的盈利預測的備忘錄的初稿;而備忘錄須包括預測所用的主要假設、會計政策及計算方法;及
(4) 如向現有認股權證持有人發行新認股權證,必須附有有關司法管轄區的律師的法律意見,確認該認股權證建議符合發行人的組織文件及現有認股權證文件條款的有關規定(參閱第4項應用指引第4(f)段)。
須在上市文件正式付印前提交9.20
以下文件須於上市文件正式付印前提交予本交易所:
(1) 如上巿文件載有就營運資金是否足夠而作出的聲明,則須提交一份由發行人的財務顧問或核數師發出的函件,以確認:
(a) 有關聲明是董事會經適當與審慎查詢後所作出;及
(b) 提供融資的人士或機構已書面聲明確有該等融資;及
(2) 如發售證券的賣方於發售日期尚未繳清股款,則須提交下列文件:
(a) 賣方向是次證券發售的收款銀行發出不可撤回的授權文件(授權收款銀行將發售證券所得款項用作償還未清償的債項之用)的經簽署核證副本;及
(b) 由收款銀行發出表示收到該份授權文件並同意依據該份文件行事的函件的經簽署核證副本。
須在上市文件刊發日期或之前提交9.21
以下文件須於上市文件刊發日期或之前提交予本交易所:
(1) 在上市文件內提到的,由上市發行人、其股東及╱或其他有關當事人向本交易所作出的每一份書面承諾。
(2) [已於2019年3月1日刪除] 9.22
倘上市文件構成《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所指的招股章程,以下文件必須提交予本交易所:
(1) 在擬與公司註冊處處長註冊招股章程日期至少14日前,就招股章程建議註冊日期發出的通知(參閱《上市規則》第11A.09條);
(2) 預計批准招股章程註冊當日早上11時前:
(a) 依據《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38D(3)或342C(3)條規定(視屬何情況而定)批准將招股章程註冊的申請書;
(b) 招股章程的印刷本2份,並須根據《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38D(3)或342C(3)條規定(視屬何情況而定)妥為簽署;此外,有關的招股章程還須註明或隨附《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有關條文所規定的文件;
(c) 就招股章程的中文譯本而言,
(i) 有關翻譯員須發出證明,證實招股章程英文版本的中文譯本為真實及正確無誤;及
(ii) 發行人須證實翻譯員具有足夠資格發出上文(i)項所述的有關證明;及
(d) 有關人士據以簽署招股章程的授權書或其他授權文件,連同每份授權書或授權文件的經簽署核證副本。
(3) [已於2019年3月1日刪除] 9.23
以下文件須於證券買賣開始前提交予本交易所:
(1) [已於2019年3月1日刪除]
(2) 如屬上市發行人就某類初次申請上巿的股本證券或權益(包括股本證券、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的權益、合訂證券及投資公司(定義見《上市規則》第21.01條)的證券)進行配售:
(a) 由(i)每名整體協調人;(ii)每名並非整體協調人的銀團成員;(iii)任何並非銀團成員的分銷商﹔及(iv)附錄六第9段所述的任何交易所參與者分別簽署的配售函件及按附錄五D表格的形式作出的《銷售聲明》;及
(b) 由上文(a)分段所述有關各方提供、載有附錄六第11段所規定的資料的獲配售人名單。
如屬上市發行人就某類已上市證券進行配售,本交易所可要求發行人提交獲配售人的資料,以確立其獨立性(另參閱《上市規則》第13.28(7)條);
(3) [已於2019年3月1日刪除]
(4) [已於2019年3月1日刪除]
(5) 如有需要,由負責印製不記名所有權文件的加密印刷商根據附錄二B部第25段而作出的聲明;及
(6) 應付但尚未繳付的任何上巿年費(參閱附錄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