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11.06
11.07
除此等詳細的規定外,所有由新申請人(在《上市規則》第7.14(3)條所述的情況下以介紹方式上市者除外),或由上市發行人(與資本化發行(包括發行紅利認股權證),或交換證券或取代原證券有關者除外)刊發的上市文件,必須遵循的首要原則,是按照發行人及申請上市證券的性質,載列可讓投資者在掌握有關資料的情況下評估發行人的業務、資產及負債、財政狀況、管理、前景、盈虧及該等證券附有的權益所必需的資料。11.08
11.09
在下列指定的情況下,上市文件可省略以下資料:
(1) 供股 附 錄 一B部 下 列 各 段: 第8、24、26(1)、26(3)、26(4)、26(5)、37及43(4)段
附錄一F部 下 列 各 段: 第8、20、22(1)、22(3)、22(4)、22(5)、33及66(4)段
(2) 公開招股 與供股相同
(3) 資本化發行 附錄一 B部下列各段:第2至5、6(2)及(3)、7、8、11、12、13、15、18至20、22至43段
附錄一F部下列各段:第2至5、6(2)及(3)、7、8、39、40、41、43、46至48、18至36、64至66段
(4) 交換證券或取代原證券 與資本化發行相同
(5) 發行紅利認股權證 附錄一 B部下列各段:第2至5、6(2)及(3)、7、8、11、12、13、15、18、19、22至43段
附錄一F部下列各段:第2至5、 6(2)及(3)、7、8、39、40、41、43、46、47、18至36、64至66段
(6) 上市發行人或其代表配售某類已上市證券,並且需要或刊發招股章程或其他上市文件
與供股相同 (7) 在《上市規則》第7.14(3)條所述情況下以介紹方式上市所須刊發的上市文件,而發行人的綜合資產及負債大致與其證券已予交換的上市發行人(一名或多名)的綜合資產及負債相同 附錄一A部下列各段:第8(1)、21、33、35及37段,但必須包括附錄一B部第31(3)段規定的資料
附錄一E部下列各段:第8(1)、55、33、35及37段,但必須包括附錄一F部第27(3)段規定的資料
附 註: 請 亦 參 閱《上市規則》第19.05(6)及19.10(5)條。11.09A
若上市發行人屬經營銀行業務的公司或保險公司,其上市文件則毋須載有《上市規則》附錄一B部第30段或附錄一F部第26段的有關營運資金的聲明,只要:
(1) 加入此聲明不會為投資者提供重要資訊;
(2) 發行人的償付能力及資金充足水平由另一監管機構所審慎監督;及
(3) 新申請人將另行披露就(i) 相關司法權區或營業地點對有關經營銀行業務的公司或保險公司(視乎情況而定)的償付能力、資金充足及流動性水平的監管規定;及(ii)新申請人最近三個財政年度的償付能力比率、資本充足比率及流動性比率(如適用)。 11.10
只有在附錄一所指明的情況下,才須作出否定聲明。11.11
在個別情況下,本交易所如認為適當,可要求披露附加或其他的有關資料。反之,本交易所或會因應某些特別個案而批准省略或修改原規定的資料。因此,發行人應就此方面盡早向本交易所尋求非正式及保密的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