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公佈規定
序言
12.01
依據《上市規則》第9.07條,所有上市文件須在本交易所向發行人確認其並無進一步的意見後方可刊發。12.01A
12.01B
發行期間
12.02
12.03
12.04
若在報章上刊登正式通告(不論是否按照《上市規則》第2.07C條的規定),其尺寸不得小於12厘米×16厘米(約 4吋×6吋),並必須至少刊載下列資料:
(1) 發行人的名稱及註冊或成立國家;
(2) 申請上市的證券的數目及名稱;
(3) 登載上市文件(如有)的網址;
附註: 若發行人擬倚賴類別豁免公告進行《上市規則》第12.11A(1)條所述的混合媒介要約,則《上市規則》第12.11A(2)條取代本條規定。
(4) 刊登通告的日期;
(5) 如屬配售,牽頭經紀及(如屬適用)分配人的名稱;
(6) 說明已向本交易所申請批准該類證券上市及買賣;
(7) 說明該正式通告只為提供參考資料而刊登,並不構成收購、購買或認購證券的邀請或建議;
(8) 如屬上市規則第12.02條所述的情況,說明有關申請將只根據上市文件予以考慮;
(9) 預計證券開始買賣的日期;及
(10) 保薦人的名稱及地址(如屬適用)。 12.05
發售以供認購或發售現有證券、配售及介紹上市,或由GEM轉至主板上市的正式通告的標準格式載於附錄十一,以供發行人參考。發行人應注意,如招股章程已根據《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送呈公司註冊官註冊存案,則每份正式通告均須符合該條例第三十八B條的規定。
附註: 在本交易所完成審閲之前,新申請人不得發佈根據《上市規則》第12.02、12.03及12.05條所述的正式通告。 12.06
[已於2021年7月5日刪除]12.07
[已於2021年7月5日刪除]發行後
12.08
如屬發售以供認購、發售現有證券或公開售股,必須盡速(無論如何不得遲於寄發配額通知書或其他有關所有權文件日期後第一個營業日的早市或任何開市前時段開始交易(以較早者為準)之前至少30分鐘)按照《上市規則》第2.07C條的規定刊登有關發售結果、證券的配發基準及(如屬適用)接納額外申請的基準的公告。
附註:公佈應載有關於申請分佈的資料,包括各股數範圍的申請數目及此等範圍的分配基準。12.09
如屬以招標方式發售以供認購或發售現有證券,必須盡速(無論如何不得遲於寄發配額通知書或其他有關所有權文件日期後第一個營業日的早市或任何開市前時段開始交易(以較早者為準)之前至少30分鐘)按照《上市規則》第2.07C條的規定刊登有關中標價的公告。
附註: 在本交易所完成審閲之前,新申請人不得發佈根據《上市規則》第12.08及12.09條所述的公告。 12.10
如屬供股,必須盡速(無論如何不得遲於寄發配額通知書或其他有關所有權文件日期後第一個營業日的早市或任何開市前時段開始交易(以較早者為準)之前至少 30分鐘)按照《上市規則》第2.07C條的規定刊登有關供股結果及接納額外申請的基準的公告。刊發上市文件
12.11
新申請人必須在本交易所網站及發行人本身網站以電子形式刊發上市文件(包括任何增補上市文件或上市文件修訂)。
註: 《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列明,如非與符合該條例規定的招股章程一起發出,發出任何用以申請公司股份或債權證的表格即屬違法。聯交所預期此法定規定再加上《上市規則》第12.11條,會令上市文件與申請表格均以同一媒介(即僅以電子形式)發出(除非採取混合媒介要約)。 刊發電子形式招股章程及印刷本申請表格
12.11A
(1) 若發行人擬倚賴香港法例第32L章《公司(豁免公司及招股章程遵從條文)公告》第9A條(「類別豁免公告」),在於若干網站內展示電子形式招股章程的情況下,為其股本證券發出印刷本申請表格(「混合媒介要約」),其必須符合類別豁免公告所載的全部條件。若發行人根據類別豁免公告刊發任何公告,該公告必須按《上市規則》第2.07C條刊發。該公告不須經本交易所審批。
(2) 若發行人擬倚賴類別豁免公告公開提呈發售股本證券,則《上市規則》第12.04(3)條規定的資料須改為下列資料:
(a) 述明發行人擬倚賴類別豁免公告,在並非與關乎該要約的印刷本招股章程一起發出的情況下,發出有關股本證券的印刷本申請表格;
(b) 述明在整段要約期內,準投資者可在發行人的網站或本交易所的網站取覽及下載關乎該要約的電子形式的招股章程;
(c) 發行人網站及本交易所網站的網址,可在該網站甚麼位置取覽電子形式的招股章程,以及如何取覽該招股章程;
(d) 述明在整段要約期內,印刷本招股章程的文本可在指明地點應任何公眾人士要求,供其免費領取;
(e) 該等指明地點的詳情;及
附註: 「指明地點」指:
(1) 如屬上市發行人,結算公司的存管處服務櫃檯、招股章程內指明的收款銀行(如有)的指定分行,以及該發行人在香港的認可股份登記員的營業地點。
(2) 如屬新申請人,結算公司的存管處服務櫃檯、招股章程內指明的收款銀行(如有)的指定分行,以及負責有關股本證券的上市申請的保薦人的主要營業地點。
(f) 述明在整段要約期內,在每個派發印刷本申請表格的地點,均將有至少3本印刷本招股章程的文本可供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