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
就發行人的全部或部份業務、或就發行人、其控股公司或屬於《上市規則》第13.25(2)條所述的附屬公司的財產,委任一名接管人或管理人;此委任由具司法管轄權的法院作出,或根據債權證條款作出,或因他人向具司法管轄權的法院申請,或在註冊或成立的國家採取的同等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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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對發行人、其控股公司或屬於《上市規則》第13.25(2)條所述的附屬公司提出清盤呈請,或在註冊或成立的國家提出同等的申請,或頒佈清盤令或委任臨時清盤人,或在註冊或成立的國家採取的同等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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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發行人、其控股公司或屬於《上市規則》第13.25(2)條所述的附屬公司通過決議,決定以股東或債權人自動清盤的方式結束業務,或在註冊或成立的國家採取的同等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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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承按人就發行人的部份資產行使管有權,或承按人出售發行人的部份資產,而該部份資產的總值或是該等資產的應佔盈利或收益總額,按《上市規則》第14.04(9)條所界定的任何百分比率計算超過5%;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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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
具司法管轄權的法院或審裁處(不論在上訴或不得再進行上訴的初審訴訟中)頒佈終局裁決、宣告或命令,而此等裁決、宣告或命令可能對發行人享有其部份資產造成不利影響,且該部份資產的總值或是該等資產的應佔盈利或收益總額,按《上市規則》第14.04(9)條所界定的任何百分比率計算超過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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