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
姓名全名(包括任何前度姓名和別名),一般而言應與該董事或監事在《上市規則》附錄五B、H或I表格所作承諾及聲明中所示者相同及年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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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於發行人及發行人集團其他成員所擔當的職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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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有關經驗包括(i)過去三年在其證券於香港或海外任何證券市場上市的公眾公司中擔任的董事職務;及(ii)其他主要的任命及專業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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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出任發行人董事或監事的任期或建議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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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
與發行人任何董事、高層管理人員、主要股東或控股股東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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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
《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所指的發行人股份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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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
董事、監事或行政總裁酬金金額、計算有關董事、監事或行政總裁酬金(包括任何定額或酌情發放的花紅,且不論有關董事、監事或行政總裁是否已訂立服務合約)的基準,以及其中由服務合約訂明支付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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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
法定或監管機構對其作出的任何公開制裁的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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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若其在任何時候被判定破產或無力償債,對其作出上述判決的法庭;若其破產或無力償債獲得解除,其獲解除之日期及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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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
若其曾在任何時候是協議契據的一方,或曾與其債權人訂立任何其他形式的債務償還安排或債務重整協議,有關與其債權人訂立的協議契據或債務償還安排或債務重整協議的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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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
任何未獲履行、但持續對其構成影響的判決或法庭命令的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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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
若(i)在其擔任任何企業、公司或非法團的營運企業的董事職務期間或(如屬中國成立的企業、公司或非法團的營運企業)擔任董事、監事或經理職務期間,又或(ii)在其終止擔任董事、監事或經理(視屬何情況而定)職務後十二個月內,有關企業、公司或非法團營運的企業解散、清盤(因股東在公司(如屬香港公司)尚有償債能力時提出自動清盤除外)或破產,又或涉及類似的法律程序,或與債權人訂立任何形式的債務償還安排或債務重整協議,又或已被委任接管人、受託人或類似的人員,則提供包括企業、公司或非法團營運企業的名稱、註冊成立或成立地點、業務性質、涉及的法律程序的性質、開始法律程序的日期及涉及金額,連同法律程序可能出現的結果或當前狀況等等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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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
在不違反《罪犯自新條例》或其他司法管轄區相若法例的條文下,有關任何下列罪行的定罪判決詳情(包括每項罪行的詳情、將其定罪的法庭、定罪日期及判處的刑罰):
(i) |
涉及欺詐、不誠實或貪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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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公司條例》、《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破產條例》、《銀行業條例》、《證券及期貨條例》、已廢除的《保障投資者條例》、已廢除的《證券條例》、已廢除的《證券(披露權益)條例》、《商品交易所(禁止經營)條例》、已廢除的《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條例》、已廢除的《商品交易條例》、已廢除的《證券交易所合併條例》、已廢除的《證券及期貨(結算所)條例》、已廢除的《交易所及結算所(合併)條例》、已廢除的《證券(內幕交易)條例》、已廢除的《槓桿式外匯買賣條例》或有關稅務的任何條例,以及其他司法管轄區任何相若法例所述的罪行;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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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在過去十年內其以成年人身份被判以六個月或以上監禁(包括緩刑或減刑判決)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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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
在以下情況,須提供有關詳情:
(i) |
若其曾在任何時候被視為《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III或XIV部或已廢除的《證券(內幕交易)條例》所指的內幕交易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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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若其任何曾經或現時為關連人士(按《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III或XIV部或已廢除的《證券(內幕交易)條例》的定義)的企業、公司或非法團的營運企業,又或其現時或曾於過去擔任高級人員、監事或經理的任何企業、公司或非法團的營運企業,於其為關連人士及/或擔任高級人員、監事或經理的期間內任何時候,被視為《證券及期貨條例》或已廢除的《證券(內幕交易)條例》所指的內幕交易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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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若其曾於任何時候在內幕交易案件中被判有罪或為涉案者,或遭任何法庭或主管機關判定違反任何證券或金融市場法例、規則或規定,包括任何證券監管機關、證券交易所或期貨交易所的任何規則及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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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
若其曾經或現時為控股股東(按《上市規則》的定義)又或曾經或現時為監事、經理、董事或高級人員的任何企業、公司或非法團營運企業,於其為控股股東、監事、經理、董事或高級人員的期間內任何時候,在內幕交易案件中被判有罪或為涉案者,或遭任何法庭或主管機關判定違反任何證券或金融市場法例、規則或規定,包括任何證券監管機關、證券交易所或期貨交易所的任何規則及規定;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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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
若其遭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任何法院或主管機關判定違反內幕消息條文下的責任;或其曾經或現時為控股股東(按《上市規則》的定義)、監事、經理、董事、行政總裁或高級人員的任何發行人遭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任何法院或主管機關判定於其為控股股東、監事、經理、董事、行政總裁或高級人員的期間內任何時候,違反內幕消息條文下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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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
若其被法庭或仲裁機構判定其因不誠實行為而須承擔任何欺詐、違反責任或其他不當行為的民事責任,則有關判決的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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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
若其曾經或現時為合夥人、董事、監事或經理的任何企業、公司、合夥商號或非法團營運企業,在其為合夥人、董事、監事或經理的期間內任何時候遭撤銷商業登記或牌照,該撤銷的詳情,包括該項登記或牌照遭撤銷之日期、撤銷的原因、後果及當前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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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
若其曾在任何時候因為任何適用法例、規則或規定又或被任何主管機關判定不合資格擔任或視為不適宜擔任企業、公司或非法團營運企業的董事、監事或經理,又或不合資格參與管理或經營任何企業、公司或非法團營運企業的業務,則有關取消資格或判決的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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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
除法例禁止作出披露外,其受管轄的任何司法、監管或政府機關所作任何調查的詳情,包括調查機構、調查性質及調查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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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
若其曾在任何時候遭拒絕接納為任何專業組織的成員或遭其當時或曾經所屬的組織譴責或懲處,或遭取消該組織的會員資格,又或曾在任何時候持有須受特別條件限制的執業證書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專業證書或牌照,則該拒絕、譴責或懲處行動、取消資格或特別條件的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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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
若其現時是或曾經是三合會或其他非法組織的成員,則有關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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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 |
除法律禁止作出披露的情況外,若其現時正(i)遭任何證券監管機關(包括香港收購委員會或任何其他證券監管委員會或小組)提出或展開任何調查、聆訊或法律程序,或(ii)涉及有關指稱其違反或曾經違反任何證券法例、規則或規定的任何司法程序,則該調查、聆訊或法律程序的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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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
除法律禁止作出披露的情況外,若其曾為當前任何刑事法律程序的答辯人,而涉及的罪行對評估其品格或誠信是否適合擔任發行人董事或監事可能屬重要因素,則該法律程序的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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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 |
發行人證券持有人需要知悉的任何其他事項;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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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
若並無任何須根據《上市規則》第13.51(2)條的任何規定而披露的資料,則作出表明此意的適當的否定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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