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0A
過去的版本: 有效期自 2015年04月01日 至 2020年0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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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規則》第9.11(1)至(38)條規定的文件必須按下列時間表提交本交易所:
(1) |
第9.11(1)至9.11(17c)條規定的文件須於提交A1表格時提交; |
(2) |
[已於2013年10月1日刪除] |
(3) |
第9.11(18)至9.11(22)條規定的文件須於預期聆訊審批日期至少足4個營業日之前提交; |
(4) |
第9.11(24)至9.11(28a)條規定的文件須於上市文件正式付印前提交; |
(5) |
第9.11(29)至9.11(32)條規定的文件須盡早於上市委員會對申請進行聆訊後至上市文件刊發日期期間提交; |
(6) |
第9.11(33)條規定的文件須不遲於預計批准招股章程註冊當日早上11時提交;及 |
(7) | 第9.11(34)至9.11(38)條規定的文件須盡快於上市文件刊發後至有關證券買賣開始前提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