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A.79
過去的版本: 有效期自 2015年04月01日 至 2020年0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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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涉及選擇權的關連交易的百分比率時,以下情況適用:
(1) |
若上市發行人集團向關連人士授予選擇權,而上市發行人集團沒有酌情權行使選擇權,有關交易將會如同該選擇權已獲行使一樣而被分類。計算百分比率是根據交易代價(包括選擇權的權利金及行使價)、相關資產的價值以及資產應佔收益(見《上市規則》第14A.61條所載有關選擇權持有人行使或轉讓選擇權時,又或選擇權到期時的披露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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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如上市發行人集團購入或接受關連人士授予的選擇權,而上市發行人集團有酌情權行使選擇權,有關交易將按上市發行人集團應付的權利金之金額而被分類。但如權利金佔權利金與行使價之總和的10%或以上,有關交易將會如同該選擇權已被行使一樣而被分類(見《上市規則》第14A.79(1)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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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如上市發行人集團行使關連人士授予的選擇權,有關交易以行使價、相關資產的價值以及該等資產應佔收益來分類。如選擇權分多個階段行使,本交易所或會要求將交易合併計算,並視之為一項交易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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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如上市發行人集團將關連人士授予的選擇權轉讓予第三者、終止選擇權或決定不行使選擇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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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如在上市發行人集團授予或購入或接受選擇權時,尚未確定權利金、行使價、相關資產的價值及該等資產應佔收益的實際幣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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